2003年初,原告林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张某,通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在2004年1月17日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因小孩教育等问题产生不和,最终男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女方张某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为其出庭应诉。由于女方考虑到小孩及家庭等,因此不同意离婚。本律师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等方面来抗辩,认为双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通过审理,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通过本律师的努力,极大的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