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军元律师亲办案例
林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原告诉求被驳回,维护了女方的权益
来源:庄军元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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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初,原告林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张某,通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在2004年1月17日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因小孩教育等问题产生不和,最终男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女方张某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为其出庭应诉。由于女方考虑到小孩及家庭等,因此不同意离婚。本律师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等方面来抗辩,认为双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通过审理,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通过本律师的努力,极大的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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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广场38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庄军元
  • 执业律所: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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