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与林某离婚纠纷案
来源:庄军元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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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庄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林某,并于2004年初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双方育有一小孩,且购买了一套集资房及小汽车一部。由于家庭小孩教育、婆媳关系等矛盾导致双方感情不好,致双方常吵架,并开始分居。2012年3月份,林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庄某某通过朋友找到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庄军元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了解案情,分析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与委托人沟通后,进而确定了应诉思路。由于双方小孩子还小,出于为小孩子着想,庄某某不同意离婚。因林某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
半年后,即在2013年1月,林某第二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小孩子抚养权。庄某某再次委托本律师代为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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