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某辉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案发后,某辉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
办理结果:
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通过朋友找到本律师后第一时间便办理了委托手续,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即到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告知其享有的法定权利。同时,与被害人单位进行谈判,帮助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受害单位达成了谅解协议,并取得了受害单位出具的书面谅解书。经过本律师的努力,侦查机关同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